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纪实:广东一男子花一万请伴游发生关系后又拿发布日期:2024-04-23 22:41浏览次数:

  陪伴服务本身是无可厚非的交易行为,并不涉及法律。但是在陪伴中也要牢记法律条例,不做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,今天介绍的案例便是有关于“陪伴”

  事件的开始还要从伴游讲起,关于伴游,其实简而言之就是陪伴旅游,类似于导游的性质,但是是一对一的陪伴与介绍,服务更加仔细,也更加昂贵。

  案例中的男子陈某(化名)是广东河源的一名货车司机,已经达到不惑年纪的他却仍然没有女朋友,无视家里面的催婚,陈某只想自己一个人过的潇洒快活,这天突发奇想想去旅游的他便在网络上找了一个女大学生李某(化名)做“伴游”。

  李某要价并不便宜,伴游一天要花费一万元,陈某为了更好的旅游体验,又想到李某身材和样貌都还算不错,咬咬牙就同意了,于是两人约好了见面时间和地点。

  约定的时间到来,刚踏出火车站的陈某便看到了亭亭站立在那里的李某,陈某满意于对方的身材和样貌,直接大方地支付了5000元的定金,由于陈某的诚意举动,李某更是直接挽着陈某的胳膊开始自己的伴游工作。

  李某本身为本地人,而且作为女生很会讨陈某欢心,这一天中二人就像是普通的情侣一样到处游玩,李某带着陈某逛遍了景点,也吃了很多美食,两人都玩的很尽兴,如果只看现在事情的进展的话,这将是一场很愉快的交易。

  到了晚上,两人一起住进了酒店,情到深处两人便发生了关系,这时陈某也将剩下的5000元支付给了李某,至此两人事先约定好的交易内容已经全部完成。

  陈某也许是为了让钱花的不是那么亏,一晚上与李某发生了数次关系,最后李某由于劳累在床上睡着,而此时的陈某看着李某却有了其他的心思。

  李某确实很漂亮,但陈某越想越觉得自己这一万块钱花的不值,最终经过一番衡量之后,陈某悄悄从李某的包包中取走了自己支付的一万元钱并离去。

  有趣的是,陈某似乎还是个很有原则的人,他只是拿走了自己支付的那一万元钱,对于李某包里的其他财物分文未取。

  第二天当李某醒来时发现陈某离去也并没有在意,但当发现包包中的一万元不翼而飞后马上发微信质问陈某,陈某此时已经将李某拉黑,李某一气之下选择报警。

  最终经过警方调查取证,两人分别判处嫖娼,处12日行政拘留以及2000元罚款,并且一万元交易款项没收。陈某判盗窃罪,处有期徒刑七个月,缓刑一年。

  对于本案例中陈某和李某两人最后的判决相信很多人都是云里雾里,陈某和李某到底是因为什么触犯了嫖娼的行政处罚,陈某又是为何触犯了盗窃罪?这都有着明确的规定条例。

  首先来看关于嫖娼的处罚部分,我国对于嫖娼的定义为: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,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。

  很明显案例中的陈某和李某最终目的便是发生性关系,并且两人已经完成了金钱上的交易(一万元),这就坐实了嫖娼的违法行为,应该对嫖娼的两人进行共同处罚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六条规定:“、嫖娼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”对陈某和李某的行政处罚完全符合相关规定。

  再来看陈某被判处的盗窃罪,在我国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,入户盗窃,携带凶器盗窃,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。

  案例中李某与陈某的交易既然已经完成,那么此时一万元的归属是李某,此时陈某不经过李某同意私自带走这些钱便是非法占有,属于盗窃罪的惩处范围。

  而根据我国盗窃罪的量刑标准,数额较大的,以一千到三千元为起点,依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,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单处罚金。陈某盗窃罪虽然涉及金额数量较大,但念在是初犯,只判处了7个月的刑期,也符合相关标准。

  这里还涉及到一个缓刑的标准,我国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,犯罪主观目的并不恶劣的犯罪事件可以采取缓刑,案例中陈某的犯罪情节较轻,符合缓刑的执行标准,在缓刑一年内陈某如果可以积极认错,改变自己,或许会获得减刑的机会。

  诚信乃是立人之本,在社会中无论做什么事情都要诚信,在本次案例中,陈某由于失信拿走了本应该支付完成的10000元,最终导致两人双双被抓,而自己还要背负七个月的刑期,实在是不值得,由此可见诚信的重要性。

  在这个网络的时代中,交易“陪伴”也是一种很好的商业模式,但是无论是陪玩,陪聊亦或是案例中的伴游中都要遵守法律法规,不要不知法而犯法更不要知法犯法。

  最后,希望大家多多学习我国的法律文件,了解相关规定,更要擦亮自己的眼睛,不要掉进骗局陷阱,也要遵守诚信和交易规定,诚实守信才是做人的根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