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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一男子花一万请伴游发生关系后又拿回这一发布日期:2023-08-07 16:17浏览次数:

  对于“伴游”,不知道大家了不了解,简单点说就是陪你吃、喝、玩、乐,任何要求都可以,想干啥就干啥。

  穿好自己的衣服后,就悄悄从徐某的包里拿出了自己给她的这1万元现金,而李某也是有原则的人,多的一分也不拿,然后就离开了酒店。

  首先,两人虽然在一起吃喝玩乐了一天,但其最终目的就是发生关系,而发生关系之前已经谈好了价格,并且已经支付,所以按照法律的规定,两人的行为将会被定性为嫖娼。

  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66条的规定:、嫖娼的,处10日至15日拘留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。

  而对于李某,这1万元虽然属于赃款,但既然已经和徐某达成交易,那么这一万元就属于徐某的,但他却悄悄拿走了,因此构成了盗窃罪。

  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:盗窃他人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  而评判标准是: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、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,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“数额较大”、“数额巨大”、“数额特别巨大”。

  对于徐某来说,挣这个钱,多多少少还是有点违背道德底线的,不过,确实是来钱快,这个来钱速度,谁看谁不迷糊啊。

  而对于李某来说,也是多多少少有点不讲武德了,因为只要是给钱做这件事,事后应该很多人都会后悔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