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书接上篇仅凭口供无其他证据能定罪嫖娼吗?-高发布日期:2023-04-11 19:23浏览次数:

  李某(男)应张某(男)邀约,携带郑某(女)赴外地,返回后在偶然情况下,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,在民警讯问中,李某和郑某二人交代了一同赴外地的事情经过,民警扣押李某得到的5000元嫖资,民警以扣押李某的5000元嫖资和二人口供,认定郑某有行为,对郑某处以拘留十五日的处罚。

  郑某不服,诉至法院,以在讯问过程中受到刑讯逼供为由,反供;同时说明扣押的5000元与郑某无关;要求撤销行政处罚;

  公安机关无法提供讯问监控视频,法院对郑某口供不予采信,扣押的5000元无法证明郑某有行为,故判决撤销行政处罚。

  公安机关认为:郑某主张在讯问过程中受到刑讯逼供,举证责任为谁主张谁举证,举证责任不应有公安机关承担,郑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受到刑讯逼供,原审法院对郑某口供不予采信没有法律依据;

  法院认为:原审法院以公安机关无法提供郑某讯问过程的监控录像,无法排除讯问过程存在刑讯逼供,从而对郑某口供不予采信,缺乏法律依据,法院予以更正;但仅凭李某和郑某的口供及扣押李某的5000元,而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认定郑某有行为,对郑某作出行政处罚,属证据不足,维持原判。

  根据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,“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。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,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,但是涉及、嫖娼,引诱、容留、介绍,的案件除外。”该案例首先由李某和嫖客张某联系,由李某携带郑某赴外地,公安机关认为与嫖客联系亦为的一部分,可认为李某和郑某居住地为行为的发生地之一,因此涉案(居住地)公安机关对此案有管辖权。

  但是法院认为与嫖客张某联系的是李某,这是李某的行为,与郑某无关,且除李某口供外无其他证据证明与郑某有关,故涉案公安机关对此案不具有管辖权。